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有补偿?
我在一家公司做劳务派遣工作,现在合同快到期了,担心到期不续签自己权益受损。想了解下具体哪些情况下有补偿,补偿标准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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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有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用工单位不续签的情况。用工单位若决定不再续签,会将员工退还至派遣公司,此时用工单位无需进行补偿。比如,用工单位因经营不善、业务调整等原因不再需要该派遣员工,将其退回派遣公司,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没有补偿义务。不过,在员工处于无工作期间,劳务公司应当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为其发放工资。相关依据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具体情形。 其次,派遣公司不续签的情况。如果派遣公司不续签劳务合同,或者不再派遣从而终止劳务合同,或者再派遣待遇低于原用工单位,本人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派遣公司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补偿金。这是因为劳动者和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关系,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这些情况下终止合同需要依法给予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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