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有补偿?
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员工,我的劳务派遣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我不太清楚如果到期后公司不续签的话,我能不能得到补偿。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来说我是否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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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有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劳务派遣合同涉及劳动者、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三方主体,劳动者和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关系。 如果是劳务派遣单位不续签 ,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给劳动者补偿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并且是税前工资(应发工资),包括奖金、补贴等各种收入。 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工作了3年,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经济补偿就是3×5000 = 15000元。 如果是用工单位不续签,由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正常情况下用工单位无需直接给劳动者补偿,但派遣单位仍需按上述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处理。 要是劳动者自己不想续签,又分两种情况。若派遣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劳动者仍然不续签的,则没有经济补偿;若派遣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派遣单位要进行经济补偿。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相关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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