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份额是如何确定的?
我朋友涉及一个债务执行案件,法院要执行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朋友觉得自己不应该承担那么多份额,不清楚法院具体会怎么定份额。想了解下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份额确定的具体规则和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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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确定份额时,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要判断债务性质。若为夫妻共同债务,通常会对夫妻共同财产整体进行执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共同签字贷款用于家庭装修,此债务产生的执行问题就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整体。 若为一方个人债务,一般只能执行债务人相关的财产份额。在确定具体份额时,会考虑多种因素。比如夫妻双方在资产获取上的贡献程度,若一方在婚后主要负责赚钱购置房产,另一方对房产购置贡献较小,在执行涉及该房产的个人债务时,可能会适当多考虑出资方的份额;还会考虑婚姻关系维持年限等因素,婚姻关系长,财产混同程度可能较高。 对于一些特殊的财产类型,也有不同的认定规则。婚前所有者持有的股份,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股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但股票买卖交易所得款项不归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租金收益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出售房产资金则不属于。婚前购买的股票和基金,婚后价值涨跌部分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或负债,原始投资金额不包括在内。婚前储蓄婚后产生的利息归入夫妻共有财产范围。这些规则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在执行分配方面,均为金钱给付执行内容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执行内容不同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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