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代替考试罪?

我最近了解到有代替考试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自己有点疑惑。想知道到底怎么去认定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了代替考试罪呀?是从哪些方面判断呢?是只要替考就构成,还是有别的条件?特别想弄清楚这个罪在认定上的具体标准和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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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是否构成代替考试罪,要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来看: 首先是犯罪主体。代替考试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就是说只要年满16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主体。这里面包括两种人,一种是应试者,另一种就是替考者,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枪手” 。即使是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然不能成为组织考试舞弊罪的犯罪主体,但依然能成为代替考试罪的处罚对象。 其次是主观方面。构成这个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考试,还这么去做。 然后是犯罪客体。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方面破坏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损害了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最后是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代替他人”就是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考试;“让他人代替自己”就是指使别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该参加的考试。这里强调一下,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依据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此罪范围之内 。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形态的认定也有标准。代替考试罪通常被认为是对向犯,类似重婚犯罪,刑法对双方行为人同罪同罚,犯罪既遂认定适用同一标准。而且它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替考者蒙混过关进入考场,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就处于现实的严重危险中,此时不管替考者答题情况如何,只要开始答题就属于代替考试的行为完成,即犯罪既遂;若进入考场后在开始答题前被发现,就构成犯罪未遂。 相关概念: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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