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冒名顶替罪是什么罪?
最近了解到有个新颁布的冒名顶替罪,自己不是很懂。想知道这个冒名顶替罪到底是怎么回事,是  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构成这个罪,它和其他类似行为又有什么区别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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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简单来说,就是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是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冒名顶替罪主要是为了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保障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资格和待遇不被非法侵犯。比如有人花钱买通关系,冒用别人的身份去上大学、进入公务员队伍或者获得就业安置,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冒名顶替罪。
需要注意的是,此罪只限定在冒名顶替“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这三种情形。在刑事交通肇事案件中冒名顶替的情况,可能涉及伪证罪或包庇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
相关概念:
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犯罪行为。
伪证罪:刑事诉讼中特定人员对重要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等以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犯罪。
包庇罪:明知是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等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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