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判定商标侵权?
我开了一家小店,用了和某个知名品牌有点像的商标。最近收到了警告说可能侵权,我很担心。我想知道到底怎样才会被判定为商标侵权呢?具体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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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商标侵权,一般需要从几个关键方面来考量。 首先是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也就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里的“相同商标”就是指和注册的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则是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比如,“康师傅”和“康帅傅”就属于近似商标。这一判定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其次是要看是否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无形损害。物质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商标注册人的产品销量下降、利润减少等实际的经济损失。无形损害则是指对商标声誉、品牌形象等方面的损害,比如消费者因为侵权产品的质量问题而对原商标产生负面印象。 再者,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需要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的损害是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损害是由其他原因导致的,那就不能认定为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最后,关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他人有义务不去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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