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转移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行为的性质?


在法律层面,认定交通肇事后转移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行为的性质,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是指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然而,当交通肇事后出现转移被害人致其死亡的情况时,性质可能就会发生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转移到隐蔽的地方,使得被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这种行为就不再仅仅是交通肇事罪,而是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肇事者此时的主观故意已经发生了转变,从最初的交通肇事的过失,变成了对被害人生命的漠视甚至是故意剥夺。 例如,张三在交通肇事后,发现被害人还有生命体征,但害怕承担责任,便将被害人转移到了一个废弃的工厂内,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这种情况下,张三的行为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总之,交通肇事后转移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性质认定,关键在于判断肇事者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以及转移行为是否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能会以更严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