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据自用原则认定工伤赔偿?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自用原则”。在工伤认定的情境中,“自用原则”通常涉及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使用工作设备、工具等为自身目的(合理范围内)使用的情况。比如员工使用单位提供的交通工具去完成与工作相关的任务等。 工伤赔偿的认定是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标准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于涉及“自用原则”的情况,如果员工是在合理的工作范围内,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源来完成工作任务,即使有一定的“自用”性质,但本质上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那么在发生伤害时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例如,员工使用单位的车辆去洽谈业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这就符合因工作原因在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的情形。 然而,如果“自用”超出了合理范围,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那么就可能无法认定为工伤。比如员工擅自使用单位车辆去办私事,发生事故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在认定工伤赔偿时,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一般来说,用人单位需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最终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