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身上受伤多处时如何认定工伤等级?
我在工作时不小心多处受伤了,现在要进行工伤等级认定。我不太清楚这种身上多处受伤的情况,工伤等级是怎么认定的,是按照最重的伤来,还是综合所有伤一起评定呢?希望能了解具体的认定方法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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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一个人身上多处受伤进行工伤等级认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流程。首先,我们要明白工伤认定是确定职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范畴,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评定工伤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对于多处受伤的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如果多处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分别对各处伤残进行鉴定。然后,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举例来说,若一个人身上有两处伤,一处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另一处为十级伤残,那么最终会按照八级伤残来认定。要是两处伤都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那么有可能晋升一级,按照八级伤残认定。 认定工伤等级的流程一般是,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根据审核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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