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金与认购金该如何区分?


诚意金和认购金在房地产交易等场景中较为常见,准确区分二者,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下面我们就从定义、法律性质、约束力等方面来进行详细区分。 诚意金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在实践中一般是购房者为了表达购房诚意而向开发商交付的一笔款项。诚意金的设立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它更像是一种交易习惯。在交易未达成时,诚意金通常是可以退还的,因为它本质上只是一种表达购买意愿的象征,不具有合同效力。例如,购房者看中了一套房子,先交了诚意金给开发商,之后不想买这套房子了,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开发商应当将诚意金全额退还。 认购金则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初步达成意向后,为了保证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而交付的款项。认购金具有一定的合同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购房者交付认购金后,如果购房者违反约定不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有权不退还认购金;反之,如果开发商违约,拒绝与购房者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则需要双倍返还认购金。 另外,在法律保障方面,由于诚意金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的权益可能较难得到全面保障。而认购金的处理则有《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作为依据,其退还和赔偿规则相对明确,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诚意金和认购金虽然都是在购房过程中涉及的款项,但它们在定义、法律性质、约束力以及法律保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购房者在交付款项时,一定要明确款项的性质,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