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的概念?
我在处理一个涉及鉴定结果的案子,不太明白鉴定结论和鉴定意见到底有啥区别。在文书里看到这两个词,感觉好像差不多,但又怕有不同的法律意义。想了解一下这两者概念的具体区分,以便更好应对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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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准确区分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的概念十分重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说鉴定结论,它是指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简单来讲,就是专业人员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案件里一些需要专业判断的事情给出的最终答案。比如在一些伤害案件中,法医对伤者的伤情进行鉴定后给出的是否构成轻伤、重伤等结论。不过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鉴定结论’是一个常用的术语。 而鉴定意见则是现行法律规定所使用的术语。根据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这意味着现在鉴定人给出的不再是绝对的‘结论’,而是一种带有专业判断性质的‘意见’。之所以这样修改,是因为‘鉴定意见’更能体现出鉴定结果的相对性和主观性。鉴定虽然是由专业人员做出,但也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不一定是完全确定无误的,所以用‘意见’来表述更为科学。 从法律性质上看,鉴定结论曾经被认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确定性,往往在司法实践中会被直接采纳。而鉴定意见则只是一种证据形式,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判断,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其证明力。司法机关会考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过程是否符合规范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问题,比如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等,就可能不采纳该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鉴定结论是过去的说法,强调确定性;而鉴定意见是现行法律用语,更突出相对性和需要审查判断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正确认识和运用鉴定意见这种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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