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留置权如何区分?


质权和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类型,它们在保障债权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二者存在显著区别。 首先是定义和设立方式。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的设立通常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质押合同,并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将自己的手表交给李四作为质押,这就是质权的设立。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设立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比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其次是占有财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中债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出质人的意思表示,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并非基于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再者是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同。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是与留置财产有牵连关系的债权,通常是基于该动产产生的费用,如保管费、运输费、加工费等。 最后是权利的实现方式和期限不同。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