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留置权该如何区别?


质权和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设立的权利,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签订质押合同来设定质权。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双方约定张三将自己的一块手表质押给李四,这就形成了质权。而留置权是法定的,它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这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权设立时,质物的占有转移是质权成立的必要条件,出质人需要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而留置权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在债权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并且这种占有必须是合法的占有。 再者,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都可以出质。但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 最后,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能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