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我开车的时候和人发生了点冲突,情绪有点激动,开车的行为可能有点危险。我现在很担心自己的行为会不会构成犯罪,不太清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想知道这两个罪名是怎么判定界限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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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名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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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界限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是主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这里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结果,却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的态度。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某人明明知道自己酒后驾车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但仍然不管不顾地开车上路,这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如果是正常驾驶过程中,因为一时疏忽没有注意到前方路况导致事故发生,一般属于交通肇事罪。 其次是客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危险方法,这些行为具有广泛的杀伤力和破坏力,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里的“相当”强调行为的危险性程度与列举的几种典型犯罪行为相当。交通肇事罪主要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比如,在闹市区故意高速驾车冲撞人群,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如果是因为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通常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判定这两个罪名的界限关键在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危险性程度,同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在实际案件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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