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房离婚时该如何分配?
福利房在离婚时的分配较为复杂,要依据不同情况来处理。
首先,如果该福利房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不能分割的,不过要是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那就按约定来办。比如一方在婚前就取得了福利房的完全所有权,而且没有贷款、欠款等情况,这房子就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这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要是福利房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那么先由双方协商分割;要是协商不成,就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像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的福利房,不管是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也不管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还有特殊情况,如果婚姻存续期间福利房一直没取得产权,直到离婚时都没有房产证,但已经交付了市场价、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该房产通常认定为夫妻共有。司法实践中,一种是对共同出资进行分割;另一种是对房屋先不处理,在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上注明等取得产权后再另行起诉分割。
另外,福利房价值一般参照现行市场价确定,因为购买福利房职工享受了工龄折扣等优惠,若以成本 价或标准价分割可能导致不公平。当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若都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法院会准许;一方主张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取得所有权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都不主张的,根据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分割。相关概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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