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怎么分割财产才有效?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要想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多方面的条件。
首先,签订离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简单来说,就是双方都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在做什么,明白离婚协议以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含义和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如果一方存在精神疾病等情况,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那么签订的离婚协议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其次,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这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比如,一方以威胁对方生命安全或者曝光隐私等手段,迫使对方在财产分割协议上签字,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是可以被撤销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再者,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不能将违法所得的财产列入分割范围,也不能约定明显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财产分割方式。《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另外,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必须是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对于他人的财产,夫妻双方无权在离婚协议中进行分割。比如,夫妻双方不能将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产擅自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离婚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同时,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只有在完成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才正式生效,财产分割条款也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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