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怎么分?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了,家里有套拆迁安置房,当初拆迁是按人口分的房子,现在就不知道这房子在离婚的时候该怎么分配,是一人一半,还是按拆迁时的人口份额来分呢?很是纠结,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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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的分配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要明确拆迁安置房的性质和归属。如果拆迁安置房是夫妻一方在婚前的个人房产,在婚后因拆迁获得的安置房,并且该安置房登记在原房产所有人名下,那么一般情况下,该安置房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若拆迁安置房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或者共同出资建造的,即便该房屋是因拆迁获得,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拆迁是按照人口进行安置的,夫妻双方及其他家庭成员都被列为安置对象,那么安置房中就包含了各方的权益份额。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先确定每个人在安置房中所占的份额,然后再对夫妻双方应得的部分进行分割。分割时同样可以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另外,如果在拆迁过程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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