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房产该如何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离婚时房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而婚前财产则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对于房产分割,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果房产是婚前一方购买,并且只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这通常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小张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在离婚时,这套房子就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如果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小李和小王婚后一起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两人名下,离婚时他们可以先自行协商如何分割这套房产,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决。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小赵婚前付了首付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和妻子小孙一起还贷。离婚时,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能会判决房子归小赵所有,剩余贷款由小赵偿还,同时小赵要对小孙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此外,如果房产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之,离婚房产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