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几个月由谁来决定?
我受工伤了,现在处于停工留薪期,但不清楚这个停工留薪的时长到底该由谁来定。是单位说了算,还是有专门的机构来确定呢?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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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时长确定主体,一般来说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共同参与决定。 首先,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根据职工的受伤情况,结合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休假建议,初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时长。比如职工因骨折受伤,医疗机构给出了建议休息3个月的诊断,用人单位可以先按照这个建议来确定停工留薪期。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和职工就停工留薪期的时长发生争议,此时就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进行确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职工的工伤认定情况、医疗诊断证明以及实际的恢复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总之,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既不是用人单位一方随意决定,也不是职工个人说了算,而是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由相关主体共同确定,以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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