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由谁决定,是由医院医生写还是鉴定委员会出 具?
我受了工伤,现在涉及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我不知道这个停工留薪期到底该由谁来决定,是医院的医生写个证明就行,还是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相关文件呢?我不太清楚具体的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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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
关于停工留薪期由谁决定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来说,停工留薪期的期限首先由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这是因为医院医生在对职工的伤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过程中,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时间。例如,医生会根据职工受伤的部位、程度以及恢复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后给出一个初步的停工留薪期建议。这种建议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客观性,是基于医疗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得出的。
然而,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依据相关的标准和规定,结合工伤职工的具体伤情,做出停工留薪期的最终确认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所以,停工留薪期通常先由医疗 机构提出意见,有异议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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