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投资性财产如何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投资性财产的分割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离婚时投资性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投资性财产的定义。投资性财产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而进行投资所形成的财产,常见的包括股票、基金、债券、投资型房产等。 对于投资性财产的分割,核心原则是区分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投资性财产是夫妻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进行投资的,那么该财产的本金部分一般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股票的分红属于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股票因市场行情上涨导致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投资性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形成的,那么毫无疑问,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性财产,一般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实际分割投资性财产时,还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比如,对于难以分割的投资性财产,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人民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此外,对于一些具有人身属性的投资性财产,如保险产品,分割时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购买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该保险的现金价值。 总之,离婚时投资性财产的分割需要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性质、形成时间等多种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