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割一些特殊的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问题,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如何分割这些特殊财产。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些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接下来,我们看看一些特殊的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对于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如果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分割时要遵循一定规则。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对于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果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对于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有贷款的房产,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通常会考虑房屋的出资情况、贷款偿还情况等因素。一般来说,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要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同时剩余的贷款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偿还。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总之,分割特殊的夫妻婚后共同财产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建议夫妻双方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