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为共同所有,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我和另一半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将原本的婚前财产公证为共同所有。现在我们打算离婚,对于这部分经过公证成为共同所有的婚前财产,不清楚该怎么分。想了解在法律上具体是怎么规定和操作的,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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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既然婚前财产已经公证为共同所有,那么在离婚时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就意味着,对于公证为共同所有的婚前财产,双方理论上有平等处理和分割的权利。 在实际分割时,有两种常见方式。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那么可以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分割。例如双方商量好一方分得这部分财产的百分之多少,另一方分得百分之多少,这种协商结果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法律是认可的。 要是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如果有孩子且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为了保障孩子的生活和成长,法院可能会适当多分给抚养孩子的一方一些财产;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比如出轨、家暴等行为,那么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可能会得到更多倾斜。 相关概念: 婚前财产: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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