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产房如何分割?
我和我爱人打算离婚了,我们住的是公产房。现在就为了这个房子分割的事儿犯难,不清楚在法律上这种公产房在离婚的时候是怎么进行分割的,有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和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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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公产房的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公产房的概念。公产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对于离婚时公产房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有住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当夫妻双方均可承租公产房时,对于房屋的使用和承租权的归属,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按照协商结果处理。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等原则判决。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也可以由双方分别租住;对于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也可予以准许。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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