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如何进行协议离婚?


军婚协议离婚指的是现役军人与其配偶都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法律规定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同时,《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中对军婚离婚也有相应规范。 军婚协议离婚的流程如下:首先,军人一方需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离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这一步是因为军人身份特殊,其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经过所在部队的审查和批准。 然后,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内容要明确表达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例如,要明确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另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共同债务由谁承担等。 接下来,双方携带相关材料,包括军人的身份证件、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双方是否自愿离婚、离婚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材料是否齐全等。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会给予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样,军婚的协议离婚程序就完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