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住宿费超标了该如何做进项税转出?

我公司员工出差的住宿费发票进行了进项税抵扣,但后来发现住宿费超标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要怎么操作进项税转出,是有特定的流程吗?要准备什么资料?很担心操作不对引发税务问题,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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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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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进项税转出的概念。进项税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原本用于可抵扣项目,但由于某些原因,比如用途改变、不符合抵扣规定等,不能再进行抵扣,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在住宿费超标这种情况下,就属于不符合抵扣规定的情形,所以要做进项税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住宿费超标如果属于不符合公司规定或者税法规定的可抵扣范围,就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接下来讲一下具体的操作流程。第一步,确定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一般来说,要根据超标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来计算。比如,住宿费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是按照全部住宿费计算的,那么需要按照超标部分占总住宿费的比例来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第二步,进行账务处理。在会计分录上,要做一笔与原来抵扣进项税相反的分录,把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例如,原来抵扣时是借记“管理费用 - 住宿费”、“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现在转出时就借记“管理费用 - 住宿费”,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第三步,申报纳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5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相关栏次填写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将其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中扣除。 在操作过程中,可能还需要准备一些资料,比如住宿费发票的复印件、超标情况的说明等,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同时,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费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报销行为,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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