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该如何解除?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不过,在我国法律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规定。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如果是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意味着,如果是这种情况,要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也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按照正常的离婚程序来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对于财产分割,一般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而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自行分开。但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无法协商一致,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比如在财产分割上,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对于子女抚养,同样会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总之,事实婚姻的解除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涉及到的财产和子女问题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双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