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琐罪怎样才会成立?
我在公共场合感觉有人对我有一些不太恰当、让人不舒服的举动,有点怀疑他是不是在实施猥琐行为。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猥琐罪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是有特定的行为表现,还是有其他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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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说明的是,在我国《刑法》里并没有“猥琐罪”这个罪名,与之相关的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简单来说,强制猥亵、侮辱罪就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犯罪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来说,主体方面,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此罪。比如一个成年人有符合条件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他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性羞耻心和性的自主权等权利,还依然去实施这种行为。例如,某人故意去触摸他人敏感部位,这就是故意为之。 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性羞耻心和性的自主权等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维护自己身体的尊严和性方面的自主权利,不容他人侵犯。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暴力是指对他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像殴打、捆绑等;胁迫是指以威胁、恫吓等方式,使他人不敢反抗,比如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他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一般性的、轻微的不适当举动,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比如只是偶尔的开一些不太恰当的玩笑、轻微的肢体触碰等。但如果行为达到了上述的强制程度,就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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