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累犯,涉及过失犯罪和不满相关说法错误的情况是怎样的?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有关累犯的内容,提到过失犯罪和不满某些条件的情况,但不太理解这里面关于说法错误的具体是怎么回事。我想搞清楚在法律规定里,过失犯罪以及不满相关条件与累犯之间的关系,什么样的说法是错误的,希望能有人帮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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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累犯的概念。累犯指的是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对于一般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是过失犯罪,即便符合其他一些看似构成累犯的条件,也不能认定为累犯。因为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和故意犯罪有本质区别。而且如果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由于未成年人在心智和认知上还不够成熟,法律对他们给予了一定的宽宥,同样不构成累犯。 特别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里同样排除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时犯罪的情况。所以,如果有人说过失犯罪或者不满十八周岁犯罪的人也能构成累犯,这种说法就是错误的。法律这样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合理区分了不同主观恶性的犯罪行为在累犯认定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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