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与再犯的关系是怎样的?
累犯与再犯存在紧密联系又有明显区别。
先说联系,从宽泛意义讲,累犯本质上属于再犯的一种特殊情形。二者都表明犯罪人实施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犯罪行为,都体现出犯罪人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再看区别,首先在构成条件方面,累犯的构成条件相当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意味着累犯一般要求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后罪都要被判处或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特定时间内。
而再犯的构成条件则宽泛很多,只要是再次犯罪的人都可称为再犯,并不受前后罪的种类、是否为故意犯罪、应受刑罚种类以及时间间隔等限制。
其次在法律后果上,由于累犯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法律对累犯往往会从重处罚。而一般再犯,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必须从重处罚,只是会根据具体犯罪情节进行量刑。
总之,累犯是再犯中 具备特定条件、受到更严厉法律制裁的特殊情况。准确区分二者,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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