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卫权主体应如何审视?


特殊防卫权,通俗来讲,就是在某些特定的危急情况下,公民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等重要权益,采取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权利。 要审视特殊防卫权的主体,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特殊防卫权的法律源头。 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特殊防卫权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可能成为特殊防卫权的主体。无论你是男性还是女性,是老人还是小孩,是普通公民还是公职人员,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都拥有特殊防卫的权利。 不过,这里的主体虽然是一般主体,但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一,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意味着犯罪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比如,当一个人正在遭受抢劫,劫匪拿着凶器威胁索要财物,这个时候就满足“正在进行”的条件。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再实施所谓的“防卫”,那就不属于特殊防卫了。 其二,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行使特殊防卫权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如果是出于报复等其他非法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那就不能认定为特殊防卫。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人群,比如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在判断他们是否能正确行使特殊防卫权时,需要综合考虑他们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即使实施了针对严重暴力犯罪的行为,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特殊防卫,而要依据相关的精神卫生和刑法规定进行判断。未成年人如果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同样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特殊防卫权主体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从防卫行为的时间、目的、手段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法官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防卫人是否符合特殊防卫权的主体条件,是否能够依据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免除刑事责任。总之,特殊防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在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