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执行人破产清算后如何执行?

我有个官司胜诉了,对方是被执行人,但现在对方申请了破产清算。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我的执行款该怎么拿到手,也不清楚整个执行流程是怎样的,希望了解被执行人破产清算后的执行相关规定和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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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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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执行程序需要按照特定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白破产清算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主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程序。在这个过程中,所有债权人的债权都要在这个框架内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意味着,一旦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前对其财产的执行程序就会暂时停下来。 接下来,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这个期限内,向管理人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仍可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然后,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管理人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核实,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在破产财产分配阶段,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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