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在案件中该如何执行?


在涉及原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执行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共同债务的定义。夫妻共同债务,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一起借钱买房子、开店做生意等欠下的钱,都属于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当法院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执行阶段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首先,如果夫妻双方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对双方的财产同时采取执行措施。这里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例如,法院可以冻结双方的银行账户,直接划扣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也可以对夫妻共有的房产进行拍卖,用拍卖所得款项来偿债。 其次,如果一方有财产而另一方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有财产的一方需要先承担全部债务。之后,承担了全部债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比如,丈夫名下有房产,妻子没有财产,法院会先执行丈夫的房产来偿还债务。之后,丈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妻子承担她应承担的那部分债务。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也会保障夫妻双方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例如,不会因为执行债务而让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无家可归,会保障他们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承担有内部约定,比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由一方承担,但这种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不过,承担了债务的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总之,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执行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各方都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按照法律程序解决债务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