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判决如何执行?


公司破产判决的执行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方面和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确破产程序的启动。当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作出破产判决,就会进入执行阶段。 在执行阶段,第一步是指定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就像是破产公司的“大管家”,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工作。 接下来是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和评估。管理人会全面清理公司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然后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这些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这一步是为后续的财产分配做准备。 之后是债权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 财产分配是破产判决执行的关键环节。《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比如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然后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接着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后,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