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期徒刑和附加刑要怎么执行?

我家里有人被法院判了有期徒刑还附加了罚金,我们不太清楚这两种刑罚具体是怎么执行的。是先执行有期徒刑,等出来后再交罚金吗?还是有其他的执行方式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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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罚执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有期徒刑和附加刑的概念。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附加刑则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和主刑一起适用。 关于有期徒刑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监狱中要接受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等。 而附加刑的执行方式因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以常见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为例,对于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对于剥夺政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罪犯就没有政治权利,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还要继续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综上所述,有期徒刑和附加刑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执行规定和方式,以确保刑罚的目的得以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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