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该如何处理?
我自己犯了好几个罪,其中有的罪被判了附加刑,我不太清楚这些附加刑该怎么执行,是都要执行吗,还是有什么别的规定,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一人犯数罪且数罪中有附加刑的情况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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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人犯数罪,并且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情况,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处理方式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附加刑这个概念。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我国刑法里,附加刑主要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对于“附加刑仍须执行”,这意味着不管主刑的执行情况如何,附加刑都要按照判决来执行。比如,某人犯了两个罪,一个罪被判主刑有期徒刑,另一个罪被判附加刑罚金,那么在执行有期徒刑的同时,罚金刑也要执行。 当附加刑种类相同时,就合并执行。例如,一个人在数罪判决中,有两个罪都被判处了罚金刑,一个是5000元,另一个是3000元,那么最终合并执行的罚金数额就是8000元。 而当附加刑种类不同时,则分别执行。比如某人因数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部分财产,那么这两种不同的附加刑都要分别执行,先执行哪种后执行哪种,法律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司法程序来确定。所以,在一人犯数罪且有数罪判处附加刑的情况下,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处理附加刑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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