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如何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附加刑之一,它意味着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或剥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下面将详细介绍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执行方式。 首先,我们要明确剥夺政治权利所涉及的权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执行期间不能参与选举和被选举,不能自由发表政治相关的言论、出版书籍等,也不能在国家机关任职以及担任国有单位的领导职务。 关于执行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在执行期限方面,有多种情况。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执行的起始时间也因主刑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如果是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同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 总之,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涉及到执行机关、执行期限、起始时间等多个方面。了解这些内容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这一刑罚的执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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