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这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对方可能无法履行而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步骤如下: 首先,要有确切证据。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掌握能够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证据。比如,如果是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收集其财务报表、亏损报告等证据;若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要有银行转账记录、资产转移凭证等证据。只有证据确切,行使不安抗辩权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则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要及时通知对方。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形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的目的是让对方了解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原因,并给予对方一定的时间来提供适当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如发送函件、邮件等,这样便于保留证据。 然后,等待对方的反应。对方在接到通知后,如果提供了适当担保,那么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因为此时对方已经有能力保证合同的履行,先履行方的风险得到了降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那么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最后,在整个过程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证据、通知对方的证据等。这些证据在可能发生的纠纷中至关重要,能够证明自己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总之,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