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人破产时债权该如何行使?


当主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行使债权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下面将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行使方式。 首先,我们要了解债权申报的概念。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存在,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如果是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在债权确认方面,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会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而就破产人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过,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在破产财产分配环节,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总之,主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要及时、准确地行使自己的债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