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该如何行使探望权?


在我国,探望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探望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孩子能够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保持一定的情感联系和交流,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同时也是对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与孩子相处权利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首先,在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上,夫妻双方可以先进行友好协商。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在周末把孩子接到自己身边住一天;或者每个月探望两次,在特定的日子带孩子去公园、游乐场等地方游玩。这种协商确定的方式能够充分考虑到双方和孩子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执行。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学习安排,以及不直接抚养方的工作情况等。比如,对于年龄较小还在幼儿园的孩子,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判决探望时间较为频繁但每次时间较短;对于已经上学的孩子,会考虑不影响其正常学习的情况下,合理安排探望时间。 然而,如果在探望过程中,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不直接抚养方有酗酒、暴力倾向等行为,可能会对孩子的身体或心理造成伤害,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会依法作出中止探望的判决。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比如有不良行为的一方经过治疗和改正,情况得到改善,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会恢复其探望权。 总之,离婚后行使探望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双方都应当遵守法律,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孩子能够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