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该如何解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条规定涉及的法律概念。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就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对受害方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的经济补偿。 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明确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也就是说,当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进行赔偿时,不能随意确定赔偿项目和标准,而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来执行。这里的“有关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从赔偿项目来看,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如果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在赔偿标准方面,不同的赔偿项目有不同的计算方式。例如,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这些具体的计算标准都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对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来说,了解《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非常重要。它确保了受害人能够按照法定的标准获得合理的赔偿,同时也为保险公司和责任方提供了明确的赔偿依据,避免了赔偿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时,当事人应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