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受伤在面部该如何获得赔偿?


交通受伤在面部的赔偿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没有构成残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里的医疗费就是按照医院开具的正式收费凭证来确定;误工费则是根据误工时长和收入水平来核算,比如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要是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就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交通费是依据就医或转院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费用;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和护理天数;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考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以住院天数;营养费根据伤情确定标准后乘以天数 。另外,如果面部有疤痕,还可主张适当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次,如果构成残疾。除了上述未致残时的赔偿项目外,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残疾赔偿金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伤残系数乘以赔偿年限。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乘以抚养年限。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于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要根据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来确定 。 在赔偿责任划分方面,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相关概念: 伤残等级评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