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救济无权利情况下证据该如何调取?


“无救济,无权利”是法律领域一个重要的理念,它强调了如果一项权利受到侵害后,却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那么这项权利实际上就形同虚设。而证据调取则是实现权利救济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证据调取的方式主要有当事人自行调取和申请法院调取两种。当事人自行调取证据,指的是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依靠自己的能力和资源去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合同文本、聊天记录、交易凭证等。这种方式适用于证据相对容易获取、当事人有能力收集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明确了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或者证据掌握在第三方手中等原因,难以自行调取证据。此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这些客观原因包括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就会依法调取相关证据。 此外,在一些行政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这也为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获取证据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之,在“无救济无权利”的理念下,证据调取是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手段。当事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自行调取和申请法院调取等方式,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