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应该如何取证?


在家暴事件中,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对于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取证方式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公安机关方面的证据。当遭遇家暴报警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是很重要的证据,这记录了家暴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 。此外,如果公安机关出具了告诫书,也能作为家暴的有力证据。依据《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这些都是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重要依据。 医院就诊资料也可作为证据。遭受家暴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都能证明受伤情况与家暴之间的关联,它们可以作为认定家暴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同样关键。自己录制的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只要取得方式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内容真实、完整、清晰,且经过合法鉴定程序,就可以作为证据。比如不能通过在他人私密空间安装隐藏摄像头等非法手段获取。像通过正常手机拍摄到的家暴场景视频,就有可能被采纳 。 还有书证类证据,例如加害人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等,这些书面材料承认了家暴行为,也可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也有作用。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以及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都可以。通常情况下,与当事人无亲属关系且能够客观中立地陈述事实的证人证言证明力相对较强。 另外,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电子证据,具备条件的,还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相关概念: 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依法给予批评教育,并出具的文书,督促加害人改正违法行为。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