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该如何处理?


在物流运输等商业活动中,经常会出现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货物的情况。那么对于这类被放弃的货物,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处理规定的。 首先,需要明确货物放弃的含义。当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货物时,意味着他们主动放弃了对该货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以及相关权益。这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海关监管下的进口货物,如果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海关会提取货物并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会先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必要费用。若还有剩余,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如果涉及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剩余款项也不会发还。一般情况下,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后,最终会将款项上缴国库。 对于非海关监管的普通货物,虽然没有像海关法这样专门针对海关监管货物的详细规定,但在民事法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精神,货物被声明放弃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果货物处于他人占有之下,比如仓储方、运输方等,在合理通知相关权利人并经过一定期限后,占有方可以对货物进行处理。例如,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货物,以实现货物的价值,弥补自己因保管、运输等产生的费用。所得款项在扣除相关合理费用后,若有剩余,可提存或者以其他合适的方式处理。 总之,无论是海关监管货物还是普通货物,对于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都有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来处理,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