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投标保证金的账务该如何处理?


在企业参与投标活动支付投标保证金时,账务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原则和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作用是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当企业支付投标保证金时,通常应将其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这是因为“其他应收款”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支付投标保证金属于企业暂时付出、后续有收回可能的款项,符合“其他应收款”的定义。例如,企业A支付给招标方B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此时企业A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B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0万元。 相关的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当企业收到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时,应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招标方名称](投标保证金)”。比如上述企业A收到B公司退还的10万元投标保证金时,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10万元,贷记“其他应收款——B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 如果投标人发生了违反投标相关规定的情况,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那么企业应将其从“其他应收款”科目转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是因为没收投标保证金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损失,符合“营业外支出”的核算范围。例如,企业A因违反投标规定,被B公司没收了10万元投标保证金,此时企业A的账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10万元,贷记“其他应收款——B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