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第二中标人都放弃中标该如何处理?
在招投标活动中,第一、第二中标人放弃中标是一个比较棘手的情况,不过我国有相关的法律对此进行规范和处理。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中标以及放弃中标的概念。中标是指招标人向经评选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而放弃中标则是中标人在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如果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按照通常的程序,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就是确定第二中标人为中标人。但是如果第二中标人也放弃中标,那么情况就需要进一步分析和处理了。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 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也就是说,当第一、第二中标人都放弃中标时,招标人可以选择确定第三中标人为中标人。但如果第三中标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招标人则可以重新进行招标。同时,对于放弃中标的第一、第二中标人,招标人可取消他们的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果有提交的话)。如果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了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若中标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那么就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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