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死亡后该如何办理减资?


公司股东死亡后,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办理减资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为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减资受到法律严格控制。原则上公司资本不允许减少,不过在满足一些条件时,我国法律允许减资。 减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公司资本过多,原有资本过多导致资本闲置浪费,还增加分红负担;二是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实际资产差距过大,资本失去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意义,股东也无法获得回报 。 如果符合减资条件,办理减资需要准备这些材料:公告45天以后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前期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章程、新股东会决议、旧章程、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有法人股的话,需要法人股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纸原件以及复印件、减资前银行对账单、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并且复件材料都需加盖公司公章 。 减资的法定程序如下:首先是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要涵盖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安排、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同时要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其次是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然后要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最后是进行变更登记。 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禁止性规定,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且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实现财产继承,同时无人受让股权的情况下,公司才会作减资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比如规定公司减资等重大事项需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