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期间能否申报债权存在纠纷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进入重整期间了,有债权人来申报债权,但公司管理人认为申报时间不合适,拒绝了。我不太清楚重整期间到底能不能申报债权,现在就这个问题产生了纠纷,不知道该怎么解决,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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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重整期间能否申报债权纠纷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债权申报和重整的概念。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或管理人报告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情况。而重整是当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或者可能破产的情况时,为了拯救企业,使其能够继续经营下去而进行的一种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这个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对于在重整期间申报债权的情况,法律也有相应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如果在重整期间就债权申报产生了纠纷,当事人可以先尝试与管理人进行沟通协商。管理人的职责就是负责处理债权申报等相关事宜,如果债权人认为自己的申报是合理的,可以向管理人说明情况和理由。如果与管理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来对债权申报的问题进行裁决。法院会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判断债权人是否有权在重整期间申报债权。 总之,重整期间是可以申报债权的,但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如果遇到纠纷,当事人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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