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重整程序后如何申报债权?


在探讨终止重整程序后如何申报债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理解一下重整程序和债权申报的概念。重整程序是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又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而债权申报则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的存在,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这表明,即便重整程序已经终止,如果债权人之前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仍有机会按照规定行使权利。 另外,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虽然这里说的是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于终止重整程序后申报债权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也就是说,债权人若在重整程序终止后发现未申报债权,要尽快行动,若在一定合理期限内补充申报,还是可能保障自身权益的,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审查和确认费用。 当决定申报债权时,债权人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比如合同、借条、转账记录等,用以证明债权的存在、数额、形成原因等。然后向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申报,填写债权申报表格,详细说明债权情况。之后等待审核和确认,最终根据法院裁定的结果参与清偿分配。





